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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何庆魁是否该退费 不能一概而论     ★★★★★
何庆魁是否该退费 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0 15:50:42
何庆魁是否该退费 不能一概而论

2008-04-09 16:04  来源:法制晚报
  以无形资产入股 成为万里大造林公司股东 获利600余万元 公安机关要求上缴 法律专家称———

  新闻点击

  据新华社报道,内蒙古公安厅近日对外界宣布,万里大造林公司名誉副董事长、小品作者何庆魁,近年从万里大造林公司提取的林地销售利润和形象代言费达600余万元,内蒙古公安厅经侦支队已依法向其追缴,但何庆魁拒不退款。

  专案组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及何庆魁亲笔签名的“结算清单”表明,2003年,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以虚假广告宣传和非法经营手段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时,何庆魁、高秀敏以“无形资产”入股,成为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股东。

  根据何庆魁与陈相贵2003年11月签订的“合作开发百万公顷大造林工程”合同书,何庆魁负责对陈相贵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进行整体宣传,并负责宣传演职人员的组织;陈相贵从每亩销售林地预计的利润额中拿出20%支付给何庆魁。

  法律看点

  ▲何庆魁以无形资产入股,什么是无形资产?他持有的是否为干股?

  ▲对于何庆魁从万里大造林提取的林地销售利润和形象代言费用,该怎么定性?是否该退还?

  ▲何庆魁同时也是公司的名誉副董事长,公司涉嫌非法吸纳公众资金和虚假广告宣传,何庆魁属于共同犯罪吗?

  专家说法

  按照公司法规定 无形资产可入股

  经济法博士、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说,无形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例如知识产权、商誉(作者注:商业信誉)等。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无形资产可以入股,可以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就是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而在民间,明星的名人效应也被看作是无形资产,但不能作为出资。

  用无形资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与持有干股是不同的,因为持有干股是指股东之间通过协议安排让没有出资的人持有公司的股权。

  当然在实践中,也存在有些股东以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无形资产“出资”进而持有公司股份的现象,这和持有干股在实质上是一样的。

  因为何庆魁与陈相贵签订的合同中只是提到他用无形资产出资,无法确定他到底是以名人效应还是知识产权入股,所以无法判断他持有的是不是干股。

  利润和形象代言费 是否该退得分开谈

  就林地销售利润和形象代言费用的性质,记者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

  姚欢庆和李青山都认为,在本案中,林地销售利润和形象代言费用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何庆魁是否应退还得分开谈。

  一般来说,林地销售利润是何庆魁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取得的,形象代言费用是万里大造林公司在其广告推广活动中因使用何庆魁的肖像、利用其信誉,以及要求其参与宣传活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和报酬。

  对于林地销售利润,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林地销售利润是犯罪所得的组成部分,那么可以依法予以追缴。

  而形象代言费用是代言人许可经营者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广告活动,或者参与经营者的广告活动而取得的收入或报酬,所以“代言”与经营者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此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证明代言人是在明知其所代言的商业活动是违法的情况下代言的,那么追缴或者没收代言费用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名誉副董事长担刑责否 关键看是否参与经营

  对于何庆魁所担任的名誉副董事长一职,李青山说,顾名思义,名誉副董事长只是一个虚衔,一般并不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某人是这个单位的名誉副董事长就认定他从事了共同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公司的名誉副董事长确实参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直接参与了公司的犯罪活动,那么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文章录入:稚子    责任编辑: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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